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国际空运货物(国际空运货物跟踪查询)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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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公约”,是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三)“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七)“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第四条 承运人办理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第五条 货物由包机运输的,应当由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运价及其条件;未列明的,应当明确所适用于该包机合同的有关条件。第二章 货物托运第六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第七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以下简称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费和其他费用已经确定的,应当由承运人填入货运单。 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的货物超过一个包装件的,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货运单。第八条 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内容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经托运人授权,承运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不承担义务。第九条 货运单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填写的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四)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六)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七)货物的性质; (八)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者号数; (九)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者尺寸; (十)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 (十一)运费,如经议定,付费日期和地点及付费人; (十二)提取货物时支付货款的,应当注明货物的价格和必要时应付的费用金额; (十三)需要声明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应当注明声明价值金额; (十四)货运单的份数; (十五)随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文件; (十六)如经议定,应当注明完成货物运输的时间和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 (十七)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主要公约有哪些
空运货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空运代理,二是由承运人直接到航空公司办理。空运作为承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不仅可以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而且可以代替承运人办理承运人的舱位,托运,准备托运,报关,交接等;也可作为航空公司的代理人,代航空公司收货、订舱,制作主运单,出具代理公司的货运单据。
第一,多数航空货代公司对运输环节及相关规章制度十分熟悉,具有与民航、海关、商检、交通部门广泛联系,具备办理运输手续的相关条件。与此同时,航空货代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都设有分公司或代理商,能够及时接触和控制货物运输的整个过程。飞机只负责从一个机场到另一个机场的运输。所以,委托空运代理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比直接到航空公司办理更方便。
其次,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就是代理集中托运,即将将将一些分开运输的货物合并成一批,用同样的总运单将货物送往同一目的地机场,由当地代理人接收货物,报关后分配给实际收货人。这一集中托运的方式能够降低航空公司的运费,代理和货主都能从该服务中获益(Consol集装器、分泡等)。
再次,对于航空公司来说,还可以通过代理业务盈利。尽管航空公司必须付给代理人一些酬金(运费折扣),但该代理公司却组织了一批货源,承揽了大量顾客,集中托运了数千万户的货物,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进一步开拓了空运市场。与此同时,承运人和承运人都能从货运代理人那里得到方便、快捷的全过程增值服务,既节省成本,又提高效率,增强本行业的竞争力。
三、国际空运的货物运输流程有哪些?
一、询价首先是向货运代理确认要发送的货物信息,询问最新的航班信息运输费用和渠道。二、接单货运代理接单后,需与货运代理签订合同,以便保障双方合作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需要根据货代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单证,用于后面的报关报检。货运代理会根据合同的信息预订舱位,客户会收到进仓编号和地址然后将货物送到指定的仓库。货物到达仓库之后,首先会对货物的尺寸和重量进行确认。三、报关货代公司的工作人员给货物贴标签以及唛头,当货代货物的预配舱单信息和机场运抵信息一致时,就可以向海关报关了,报关一般就两种情况,一种是全部放行,一种是部分查验,报关之前会收到到货代制作的航空主运单,也就是常说的提单。四、签单航空货运单在盖好海关放行单之后,需要到航空公司签单,目的主要是审核物价运费是否正确?货物性质是否适合空运?危险品证明和手续是否齐全?航司签单确认后货代向航司办理交接手续,即向航司交单交货,并由航司安排运输。五、货物跟踪货代将货物单证交给航司后,需要对航班和货物进行跟踪,因为有可能会因为航班延误或取消,货物装货物不合格等各种原因,导致货物不能按时起飞,正常起飞后要及时向客户传递运单号,航班号,出运时间,相关单据的交接需要的资料等等,最后就是费用结算。
四、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主要公约有哪些
法律分析:关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目前存在着三个主要的国际公约,即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 9月28日在海牙订立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和1961年 9月18日在墨西哥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它们分别调整着不同国家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问题。截至1982年2月18日止,参加和批准《华沙公约》的共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和批准《海牙议定书》的有10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瓜达拉哈拉公约》的,至1982年2月18日止,共有6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先后于1958年7月15日和1975年 8月20日递交了加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通知书,上述两公约分别自1958年10月18日和1975年10月15日起对中国生效。
法律依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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