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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运危规(国际空运危规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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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国际空运危规(国际空运危规缩写)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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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上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闪点有规定吗是多少

        3.1 低闪点液体 本项货物系指闭杯试验闪点低于-18℃的液体。 3.2 中闪点液体 本项货物系指闭杯试验闪点在-18℃至 23℃的液体。 3.3 高闪点液体 本项货物系指闭杯试验闪点在23℃至61℃的液体。

二、含4-萜烯醇的作用机制

        您好 中国的危险化学品分类是按《GB 21175-2007 危险货物分类定级基本程序》、《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05》和《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进行。我国有: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 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B57-93)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60种)

三、求以下资料 ,谢谢! 急!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汽车运输安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由公路口岸运输出境的《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定的危险货物常压包装容器(包括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罐体)的检验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和办理所辖地区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其检验、鉴定标准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不准用于盛装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 第五条 生产、经营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单位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正确地设计、生产和使用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 第六条 交通部门设立的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站负责对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及包装容器进行查验,发现不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或者无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以下简称《使用鉴定结果单》),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站不予放行。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站将每批出境的危险货物《使用鉴定结果单》保存备查。保存期为1年。 编辑本段第二章 检 验 第七条 国家对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并取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 第八条 取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其产品经自检合格后,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同时提供厂检合格单。 首次申请性能检验的或者经性能检验合格后产品设计、材质或者加工工艺发生改变的,在申请性能检验时应当同时提供该包装容器的设计、制造工艺及原材料检验合格单等资料。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适于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性能检验结果单》)。 第十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根据包装容器的材料性质和所装货物的性质确定,自《性能检验结果单》签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的终止日期在性能检验合格证书上注明。 钢桶、复合桶、纤维板桶、纸桶盛装固体货物的《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为18个月;盛装液体货物的有效期为1年;盛装腐蚀性货物的(包括带有腐蚀副标志的货物),从罐装之日起有效期不应超过6个月。 其他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为1年;但是盛装腐蚀性货物,从灌装之日起有效期不应超过6个月。 经性能检验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在《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内使用完毕。如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需重新进行性能检验。 第十一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采取周期检验和不定期抽查检验相结合的方式。 同一规格、材质、制造工艺的包装容器的检验周期为3个月。汽车运输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及附件检验周期为1年。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生产企业的质量情况,在检验周期内实施定期、不定期的产品质量抽查检验。 第十二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对包装容器的使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并同时提供所盛装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评价报告、相容性报告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适于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结果单》。 第十四条 当同一批包装容器有不同使用单位时,生产企业可凭《性能检验结果单》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当不同的外贸经营单位使用同一份《使用鉴定结果单》装运危险货物时,外贸经营单位可凭《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 编辑本段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应当按照我国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规定,在包装容器上铸压或者印刷包装标记、工厂代号及生产批号。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使用进口的包装容器或者使用国外收货人自备的包装容器,须附有生产国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要求的包装性能检验证书,否则不允许使用该包装容器。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正确制造和使用包装容器,建立健全包装容器的生产验收和使用检验制度。 第十八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人员须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准从事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时,托运人应当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办理托运。承运人应当凭《使用鉴定结果单》受理托运,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包装查验,当发现货物和包装容器与《使用鉴定结果单》不相符或者发现包装破损、渗漏时,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条 申请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使用鉴定的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验。具体方法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办理。 编辑本段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和用于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的包装容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收取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费用,同种性能检验、使用鉴定项目参照海运、铁路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鉴定标准收取检验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由铁路口岸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和办理所辖地区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工作。第四条 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其检验、鉴定方法必须符合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五条 生产、经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部门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正确地设计、生产和使用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不准用于盛装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第六条 铁路承运部门负责核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证单,并在承运前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进行查验。对于不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规定的或包装方式不同的,需经所在地铁路局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承运输。第二章 检验第七条 已取得《出口商品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其产品经自检合格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并须提供厂检合格单。每种包装容器在初次报验或改变产品设计、材质或加工工艺时,须提供该包装容器的设计、造工艺等技术资料及原材料检验合格单。第八条 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对包装容器的使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规程进行检验和鉴定,经检验和鉴定合格后,分别签发适于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的结果单(以下简称《性能检验结果单》)和适于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的结果单(以下简称《使用鉴定结果单》),对需要换发证书的凭上述结果单换发相应的性能检验证书和使用鉴定证书。第十条 申请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直至国家检验检疫局申请复验。具体方法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办理。关联法规: 第三章 管理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单位实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制度。生产单位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和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考核合格取得《出口商品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第十二条 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应按我国有关规定,在包装容器上铸压和印刷包装标记、铁路运输符号、工厂代号及生产批号。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所选用的包装容器应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性能检验结果单》。使用进口的包装容器或使用国外收货人自备的包装容器,须附有生产国主管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检验证书。第十四条 生产和使用单位应正确制造和使用包装容器,建立健全包装容器的生产验收和使用检验制度。第十五条 当同一批包装容器有不同使用单位时,生产单位可凭《性能检验结果单》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当不同的外贸经营单位使用同一份《使用鉴定结果单》装运危险货物时,外贸经营部门可凭《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人员须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考核并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准从事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工作。第四章 查验第十七条 托运人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办理托运。铁路运输部门凭《使用鉴定结果单》受理托运,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包装查验,当发现货物和包装容器与检验鉴定结果证单不相符或发现包装破损、渗漏时,铁路部门不得承运。第十八条 当使用同一份《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需分批发运时,铁路运输部门在单证的“分批运输记录栏”逐批登记核销后,将原单证退回发货单位下次继续使用,《使用鉴定结果单》中规定的所盛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全部使用完毕或有效期满,单证由铁路运输部门收存备查。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规定处罚。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进出口工业用压力容器、放射性物品和军运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办理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按规定收取检验费。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施行。 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旅客、货物和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规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空运危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国家商检局在各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和办理本地区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 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其检验、鉴定方法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标准和《国际空运危规》的要求。未经检验的包装不准用于盛装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各航空运输企业货运部门(以下简称航空货运部门)负责核查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证单和使用鉴定证单,并对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查验。 第二章 检验 第六条 已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对其产品厂检合格后向商检机构申请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并须提供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合格单,对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还须提供每个包装容器气密试验合格单。当改变产品设计、材质或加工工艺,须及时重新申请检验。 第七条 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对包装容器的使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商检机构申请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并按使用鉴定规程规定提供有关的证明报告。 第八条 商检机构依照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规程进行检验和鉴定,经检验和鉴定合格,分别签发《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性能检验结果单》)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以下简称《使用鉴定结果单》),对需要换发证书的凭上述结果单换发相应的性能检验证书或使用鉴定证书。 第九条 使用符合《国际空运危规》规定条件的等效包装或有特殊要求的包装,需经航空运输主管机关认可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商检机构申请办理包装容器的检验和鉴定。 第十条 国内运输部门、收用货单位发现空运进口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规定和《国际空运危规》,应申请商检机构检验。商检机构参照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进行检验、鉴定和出具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单位对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商检机构或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具体方法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对生产单位实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制度。生产单位须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和申请,经商检机构按《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考核合格、取得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或取得出口商品质量体系(ISO9000)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 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应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第十四条 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应按我国有关的规定和《国际空运危规》要求,在容器上印制包装标记、航空运输符号、工厂代号及生产批号。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所选用的包装容器应有商检机构签发的《性能检验结果单》。使用进口的包装容器或使用国外收货人自备的包装容器,须附有生产国主管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检验证书,证明包装容器符合《国际空运危规》。 第十六条 生产和使用单位应正确选择和使用包装容器,建立健全包装容器的验收、灌装、称重和使用检验制度。 第十七条 当一批包装容器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时,生产单位可凭《性能检验结果单》到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分证。 第十八条 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人员须经国家商检局考核并取得国家商检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准从事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工作。 第四章 查验 第十九条 航空货运部门凭商检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承运,并按航空运输主管机关规定进行包装查验并封识,如发现货物或包装与检验鉴定结果证单不相符时,不得承运。 第二十条 当同一份《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需分批发运时,由航空货运部门在单证的“分批运输记录栏”逐批登记核销后,将原单证退回发货单位下次继续使用,货物全部运输完毕或有效期满,单证由航空货运部门收存或注销。 第二十一条 危险货物仓储、运输部门,应按规定操作,分类存储,防止包装容器破损。当发现包装容器渗漏、破损时不得发运并应做好商务记录。 第二十二条 航空运输企业在国外收受托运人或外国航空公司交运的进口、转口危险货物时,应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关要求办理,并应认真查验危险货物包装和标识等是否符合《国际空运危规》的要求。不符合规定者不得收运。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商检机构检验的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提供或者使用经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包装容器,包装空运出口危险货物的;不如实向商检机构报验,骗取商检机构的有关证单的,按《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仓储运输部门不按规定收受承运包装未经检验的进出口危险货物的,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空运进口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规定的,由国家 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国托运人或外国航空公司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 商检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空运进出口压力容器(不含喷雾器和小型气体容器),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商检机构办理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按规定收取检验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含4-萜烯醇的作用机制

       Terpinen-4-ol (4-Carvomenthenol) 是一种天然单萜,是茶树油的主要生物活性成分。Terpinen-4-ol 通过激活的人单核细胞抑制炎症介质的产生。Terpinen-4-ol 能显著增强多种化疗和生物制剂的疗效。产品名称 中文名 4-萜烯醇 英文名 Terpinen-4-ol 中文别名 4-松油烯醇 | 4-松油醇 | 萜品烯 | 4-甲基-1-(1-甲基乙基)-3-环己烯-1-醇 | 对盖-1-烯-4-醇 | ( )-萜烯-4-醇 英文别名 3-Cyclohexen-1-ol, 4-methyl-1- (1-methylethyl)- EINECS 209-235-5 1-Isopropyl-4-methyl-3-cyclohexen-1-ol 4-methyl-1-[1-methylethyl]-3-cyclohexen-1-ol 4-terpineol 4-terpinenol terpineol-4 Terpine-4-ol Terpene-4-ol Terpinenol-4 p-menth-1-en-4-ol ( )-4-Terpineol Terpin-4-ol 1-(1-Methylethyl)-4-methyl-3-cyclohexen-1-ol ( )-Terpinen-4-ol Terpinen-4-ol Terpinenolu-4 3-Cyclohexen-1-ol, 4-methyl-1-(1-methylethyl)- dl-4-Terpineol 4-Methyl-1-(1-methylethyl)-3-cyclohexene-1-ol FEMA 2248 1-Isopropyl-4-methylcyclohex-3-en-1-ol MFCD00001562常用名 4-萜烯醇 C A S号 562-74-3 物理性质 密度 0.9±0.1 g/cm3 沸点 209.0±0.0 °C at 760 mmHg 熔点 N/A 化学式 C10H18O 结构式 五、分子性质数据: 1、 摩尔折射率:47.33 2、 摩尔体积(m3/mol):165.2 3、 等张比容(90.2K):396.0 4、 表面张力(dyne/cm):33.0 5、 极化率(10-24cm3):18.76 闪点 79.4±0.0 °C 分子量 154.249 精确质量 154.135757 P S A 20.23000 外观形状 无色或淡黄色液体 储存条件 稳定性 水溶解性 形态 H L B值 粘度 PH值 作用/用途 Terpinen-4-ol (4-Carvomenthenol) 是一种天然单萜,是茶树油的主要生物活性成分。Terpinen-4-ol 通过激活的人单核细胞抑制炎症介质的产生。Terpinen-4-ol 能显著增强多种化疗和生物制剂的疗效。 制备方法 安全提醒 MSDS 模块1. 化学品 1.1 产品标识符 : 4-萜烯醇 产品名称 1.2 鉴别的其他方法 无数据资料 1.3 有关的确定了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用途和建议不适合的用途 仅用于研发。不作为药品、家庭或其它用途。 模块2. 危险性概述 2.1 GHS-分类 易燃液体 (类别 4) 急性毒性, 经口 (类别 4) 皮肤刺激 (类别 2) 眼睛刺激 (类别 2A)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 (类别 3) 2.2 GHS 标记要素,包括预防性的陈述 象形图 警示词警告 危险申明 H227可燃液体 H302吞咽有害。 H315造成皮肤刺激。 H319造成严重眼刺激。 H335可能引起呼吸道刺激。 警告申明 预防措施 P210远离热源、火花、明火和热表面。- 禁止吸烟。 P261避免吸入粉尘/烟/气体/烟雾/蒸气/喷雾. P264操作后彻底清洁皮肤。 P270使用本产品时不要进食、饮水或吸烟。 P271只能在室外或通风良好之处使用。 P280戴防护手套/穿防护服/戴护目镜/戴面罩. 事故响应 P301 + P312如果吞咽并觉不适: 立即呼叫解毒中心或就医。 P302 + P352如果皮肤接触:用大量肥皂和水清洗。 P304 + P340如吸入: 将患者移到新鲜空气处休息,并保持呼吸舒畅的姿势。 P305 + P351 + P338如与眼睛接触,用水缓慢温和地冲洗几分钟。如戴隐形眼镜并可方便地取 出,取出隐形眼镜,然后继续冲洗. P312如感觉不适,呼救中毒控制中心或医生. P321具体处置(见本标签上提供的急救指导)。 P330漱口。 P332 + P313如觉皮肤刺激:求医/就诊。 P337 + P313如仍觉眼睛刺激:求医/就诊。 P362脱掉沾污的衣服,清洗后方可再用。 P370 + P378火灾时: 用干的砂子,干的化学品或耐醇性的泡沫来灭火。 安全储存 P403 + P233存放于通风良的地方。 保持容器密闭。 P403 + P235保持低温,存放于通风良好处。 P405存放处须加锁。 废弃处置 P501将内容物/ 容器处理到得到批准的废物处理厂。 2.3 其它危害物 - 无 模块3. 成分/组成信息 3.1 物质 : C10H18O 分子式 : 154.25 g/mol 分子量 组分浓度或浓度范围 p-Menth-1-en-4-ol =100% 化学文摘登记号(CAS562-74-3 No.)209-235-5 EC-编号 模块4. 急救措施 4.1 必要的急救措施描述 一般的建议 请教医生。 向到现场的医生出示此安全技术说明书。 吸入 如果吸入,请将患者移到新鲜空气处。 如呼吸停止,进行人工呼吸。 请教医生。 皮肤接触 用肥皂和大量的水冲洗。 请教医生。 眼睛接触 用大量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并请教医生。 食入 禁止催吐。 切勿给失去知觉者通过口喂任何东西。 用水漱口。 请教医生。 4.2 主要症状和影响,急性和迟发效应 据我们所知,此化学,物理和毒性性质尚未经完整的研究。 4.3 及时的医疗处理和所需的特殊处理的说明和指示 无数据资料 模块5. 消防措施 5.1 灭火介质 灭火方法及灭火剂 小(起始)火时,使用媒介物如“乙醇”泡沫、干化学品或二氧化碳。大火时,尽可能使用水灭火。使用大量( 洪水般的)水以喷雾状应用;水柱可能是无效的。用大量水降温所有受影响的容器。 5.2 源于此物质或混合物的特别的危害 碳氧化物 5.3 给消防员的建议 如必要的话,戴自给式呼吸器去救火。 5.4 进一步信息 用水喷雾冷却未打开的容器。 模块6. 泄露应急处理 6.1 作业人员防护措施、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程序 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避免吸入蒸气、烟雾或气体。 保证充分的通风。 移去所有火源。 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 谨防蒸气积累达到可爆炸的浓度。蒸气能在低洼处积聚。 6.2 环境保护措施 如能确保安全,可采取措施防止进一步的泄漏或溢出。 不要让产品进入下水道。 6.3 泄漏化学品的收容、清除方法及所使用的处置材料 围堵溢出,用防电真空清洁器或湿刷子将溢出物收集起来,并放置到容器中去,根据当地规定处理(见第13部 分)。 放入合适的封闭的容器中待处理。 6.4 参考其他部分 丢弃处理请参阅第13节。 模块7. 操作处置与储存 7.1 安全操作的注意事项 避免接触皮肤和眼睛。 避免吸入蒸气和烟雾。 切勿靠近火源。-严禁烟火。采取措施防止静电积聚。 7.2 安全储存的条件,包括任何不兼容性 贮存在阴凉处。 使容器保持密闭,储存在干燥通风处。 打开了的容器必须仔细重新封口并保持竖放位置以防止泄漏。 7.3 特定用途 无数据资料 模块8. 接触控制和个体防护 8.1 容许浓度 最高容许浓度 没有已知的国家规定的暴露极限。 8.2 暴露控制 适当的技术控制 根据良好的工业卫生和安全规范进行操作。 休息前和工作结束时洗手。 个体防护设备 眼/面保护 面罩与安全眼镜请使用经官方标准如NIOSH (美国)或 EN 166(欧盟) 检测与批准的设备防护眼部。 皮肤保护 戴手套取 手套在使用前必须受检查。 请使用合适的方法脱除手套(不要接触手套外部表面),避免任何皮肤部位接触此产品. 使用后请将被污染过的手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效的实验室规章程序谨慎处理. 请清洗并吹干双手 所选择的保护手套必须符合EU的89/686/EEC规定和从它衍生出来的EN 376标准。 身体保护 全套防化学试剂工作服, 防护设备的类型必须根据特定工作场所中的危险物的浓度和数量来选择。 呼吸系统防护 如危险性评测显示需要使用空气净化的防毒面具,请使用全面罩式多功能防毒面具(US)或ABEK型 (EN 14387)防毒面具筒作为工程控制的候补。如果防毒面具是保护的唯一方式,则使用全面罩式送风防 毒面具。 呼吸器使用经过测试并通过政府标准如NIOSH(US)或CEN(EU)的呼吸器和零件。 模块9. 理化特性 9.1 基本的理化特性的信息 a) 外观与性状 形状: 液体 颜色: 无色 b) 气味 无数据资料 c) 气味阈值 无数据资料 d) pH值 无数据资料 e) 熔点/凝固点 无数据资料 f) 沸点、初沸点和沸程 211 - 213 C 在 1,013 hPa88 - 90 C 在 8 hPa g) 闪点 79 C - 闭杯 h) 蒸发速率 无数据资料 i) 易燃性(固体,气体) 无数据资料 j) 高的/低的燃烧性或爆炸性限度 无数据资料 k) 蒸气压 无数据资料 l) 蒸汽密度 无数据资料 m) 密度/相对密度 0.933 g/cm3 n) 水溶性 无数据资料 o) n-辛醇/水分配系数 无数据资料 p) 自燃温度 无数据资料 q) 分解温度 无数据资料 r) 粘度 无数据资料 模块10. 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10.1 反应性 无数据资料 10.2 稳定性 无数据资料 10.3 危险反应 无数据资料 10.4 应避免的条件 热,火焰和火花。 10.5 不相容的物质 强氧化剂强氧化剂, 酰基氯, 酸酐 10.6 危险的分解产物 其它分解产物 - 无数据资料 模块11. 毒理学资料 11.1 毒理学影响的信息 急性毒性 半数致死剂量 (LD50) 经口 - 大鼠 - 1,300 mg/kg 吸入: 无数据资料 半数致死剂量 (LD50) 肌肉内的 - 大鼠 - 1,500 mg/kg 备注: 肾脏,输尿管,膀胱:尿液体积增多 皮肤刺激或腐蚀 皮肤 - 兔子 - 眼睛刺激或腐蚀 无数据资料 呼吸道或皮肤过敏 无数据资料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无数据资料 致癌性 IARC: 此产品中没有大于或等于 0。1%含量的组分被 IARC鉴别为可能的或肯定的人类致癌物。 生殖毒性 无数据资料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 吸入 - 可能引起呼吸道刺激。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 无数据资料 吸入危险 无数据资料 潜在的健康影响 吸入吸入可能有害。 引起呼吸道刺激。 摄入误吞对人体有害。 皮肤通过皮肤吸收可能有害。 造成皮肤刺激。 眼睛造成严重眼刺激。 接触后的征兆和症状 据我们所知,此化学,物理和毒性性质尚未经完整的研究。 附加说明 化学物质毒性作用登记: OT0175110 模块12. 生态学资料 12.1 生态毒性 无数据资料 12.2 持久性和降解性 无数据资料 12.3 潜在的生物累积性 无数据资料 12.4 土壤中的迁移性 无数据资料 12.5 PBT 和 vPvB的结果评价 无数据资料 12.6 其它不良影响 无数据资料 模块13. 废弃处置 13.1 废物处理方法 产品 此易爆炸产品可以在备有燃烧后处理和洗刷作用的化学焚化炉中燃烧 将剩余的和不可回收的溶液交给有许可证的公司处理。 联系专业的拥有废弃物处理执照的机构来处理此物质。 受污染的容器和包装 按未用产品处置。 模块14. 运输信息 14.1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 欧洲陆运危规: -国际海运危规: -国际空运危规: - 14.2 联合国运输名称 欧洲陆运危规: 非危险货物 国际海运危规: 非危险货物 国际空运危规: 非危险货物 14.3 运输危险类别 欧洲陆运危规: -国际海运危规: -国际空运危规: - 14.4 包裹组 欧洲陆运危规: -国际海运危规: -国际空运危规: - 14.5 环境危险 欧洲陆运危规: 否国际海运危规国际空运危规:否 海洋污染物(是/否):否 14.6 对使用者的特别提醒 无数据资料 模块 15 - 法规信息 N/A 模块16 - 其他信息 N/A 原料简介 应用范围 毒性和生态 安全信息 符号 ghs07GHS07 信号词 Warning 危害声明 H302-H315-H319-H335 警示性声明 P261-P305 + P351 + P338 个人防护装备 Eyeshields;Faceshields;full-face respirator (US);Gloves;multi-purpose combination respirator cartridge (US);type ABEK (EN14387) respirator filter 危害码 (欧洲) Xn: Harmful; 风险声明 (欧洲) R22;R36/37/38 安全声明 (欧洲) S26-S36-S37/39 WGK德国 2 RTECS号 OT0175110 是否危险品 危险性 危险类别码 危险等级 触发危险方式 安全技术说明书 环境影响程度 包装与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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