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国际空运规定(国际空运规定最新消息)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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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航空权益,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秩序地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输(以下简称国际航班)。第三条 申请国际航班经营范围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内航空运输,年旅客运输量达到150万人次或1亿5千万吨公里; 2.具有良好的飞行安全记录; 3.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 4.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5.有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及有关手册; 6.增加必要的资产,足以承担国际航班经营中的民事责任。亏损的空运企业不能申请经营国际航班; 7.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条第五项所称有关手册系指:飞行手册、航务手册、飞机载重平衡手册、飞机最低设备清单、飞行紧急处置手册、国际客货运输手册、安全保卫手册以及其它必要的手册。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空运企业,在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申请经营国际航班时,应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资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变更该空运企业的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该空运企业持变更后的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到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申请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许可。第五条 申请经营某一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2.最近三年内的经营情况及证明材料; 3.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的资料; 4.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飞行人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人员、商务运输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或证明文件,以及必要的资料; 5.增加资产之有效证明; 6.投保飞机机身险、机身战争险和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证明文件; 7.可行性研究报告; 8.经营该国际航线的业务计划、拟飞行航路和班期时刻表,以及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国际机场和备降国际机场的资料; 9.其他必要的资料。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申请人的申请,除按本规定有关规定审核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1.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 2.符合我国国际航线总体规划和国家全局利益,有利于促进合理竞争; 3.若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允许多家公司经营两国之间的航线,只有在旅客年流量超过10万人次,中国空运企业每周航班达五班,年平均客座率超过68%或每周航班达四班,年平均客座率超过80%的,方可允许第二家中国空运企业加入该国际航线经营; 4.申请人在所申请的国际航线上通航所使用的国际机场具备其通航所用机型相适应的条件和具备国际标准的保安措施。第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举行论证会,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会应由申请人和与申请人有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空运企业、机场等派出的代表参加。申请人应在论证会上阐述申请理由和答辩。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六个月内或论证会后三个月内对申请作出决定。第九条 申请人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后,应按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的条件和日期开航,开航日期一般应在国际航线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实施。第十条 申请人因本身原因不能按期开航的,可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申请延长,延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经批准,三个月内仍不能开航的,其相应的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即行失效。第十一条 开航前,该空运企业应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规定提交国际航线经停各站的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维修许可证和维修协议。第十二条 空运企业欲暂停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应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停经营该国际航线。暂停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第十三条 空运企业因本身原因超过批准的暂停期限,其相应的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即行失效。第十四条 空运企业可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申请终止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此项申请应于终止经营之日六个月前提出。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空运企业不得终止该国际航线的经营。
二、国际航空行李托运规定多少公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公约”,是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三)“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七)“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第四条 承运人办理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第五条 货物由包机运输的,应当由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运价及其条件;未列明的,应当明确所适用于该包机合同的有关条件。第二章 货物托运第六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第七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以下简称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费和其他费用已经确定的,应当由承运人填入货运单。 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的货物超过一个包装件的,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货运单。第八条 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内容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经托运人授权,承运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不承担义务。第九条 货运单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填写的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四)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六)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七)货物的性质; (八)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者号数; (九)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者尺寸; (十)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 (十一)运费,如经议定,付费日期和地点及付费人; (十二)提取货物时支付货款的,应当注明货物的价格和必要时应付的费用金额; (十三)需要声明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应当注明声明价值金额; (十四)货运单的份数; (十五)随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文件; (十六)如经议定,应当注明完成货物运输的时间和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 (十七)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可以托运多少行李箱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托运行李规定:
1、尺寸
普通托运行李尺寸:每件普通托运行李的长、宽、高三边之和:大于或等于60厘米(24英寸),小于或等于158厘米(62英寸包括滑轮和把手)。
每件行李大于158厘米(62英寸),小于或等于203厘米(80英寸包括滑轮和把手),须另行支付超限行李费用。
2、重量
豪华头等舱、头等舱、公务舱每件行李重量须大于等于2千克(4磅),且小于等于32千克(70磅)。
悦享经济舱、超级经济舱、经济舱每件行李重量须大于等于2千克(4磅),且小于等于23千克(50磅)。
每件行李重量大于23千克(50磅),且小于等于32千克(70磅)的,须另行支付超限行李费用。所有舱位旅客托运超过32千克(70磅)的普通托运行李,均须分成两件托运行李。
3、件数
托运行李件数限制:每位旅客托运行李数量没有数量限制(含普通行李和特殊行李)。
每位旅客如需托运客票填开免费行李额、会员权益之外的第七件及以上额外付费行李(含普通行李、特殊行李、预付费行李),须提前向国航营业部/航站申请,在航班载量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允许托运。同时,国航不承诺以上行李与旅客同机达到目的地。
扩展资料:
登机携带行李规定:
限定带入客舱行李的最大体积和/或重量。每位头等舱、公务舱旅客可携带两件随身物品,且每件重量不得超过8千克(17磅);
每位经济舱旅客可携带一件随身物品,且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11磅)。
每件随身携带物品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20厘米(8英寸),保证可以放置在航空器客舱上方的封闭式行李架内,或放置在您的前排座椅下。
如不能以上述方式放置,或由于超重超大的原因,或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则应当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参考资料来源:
四、国际航空行李托运规定多少公斤
国际航空行李托运规定经济舱免费额为20公斤,头等舱的免费额为40公斤;公务舱的免费额为30公斤。手提行李的总重量以7公斤,每件行李的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根据不同的航空公司会有不同的特殊重量限制规定。一、国内航班随身携带行李重量:每位头等舱旅客可随身携带两件行李,每件行李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每位公务舱和经济舱旅客可随身携带一件行李,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国内航班随身携带物品体积: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长、宽、高分别不超过55CM(21英寸)、40CM(15英寸)、20CM(7英寸)。二、国内托运行李重量和体积:1、头等舱、公务舱免费托运行李规定: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头等舱客票40千克,公务舱客票30千克。每件行李长、宽、高不得超过100厘米、60厘米、40厘米。2、经济舱免费托运行李规定: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免费交运的行李额为经济舱20千克。每件行李长、宽、高不得超过100厘米、60厘米、40厘米。持婴儿客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10千克,每件行李长、宽、高不得超过100厘米、60厘米、40厘米。另可免费托运一辆折叠式婴儿车或摇篮。如客舱空间允许,在征得乘务长同意后可带入客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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