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条例(国际航空运输条例实施时间)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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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7)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航空权益,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秩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输(以下称国际航班)。第三条 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申请增加了国际航班经营范围; (二)具备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人员和保险; (三)具备符合规定的航班计划; (四)近两年公司责任原因运输航空事故征候率年平均值未连续超过同期行业水平; (五)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六)符合航班正常、服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初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书面申请以及下列材料: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最近一年内的航空运输业务经营情况及证明材料; (三)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的情况; (四)投保飞机机身险、机身战争险和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证明文件;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经营该国际航线的航班计划、拟飞行航路、班期、运力安排,以及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国际机场和备降国际机场的资料; (七)申请人所使用的国际机场具备其通航所用机型相适应的条件和具备国际标准的安保措施等证明材料; (八)确保航权能够有效执行的说明; (九)其他必要的资料。 初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当提供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有关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第五条 民航局对申请人的申请,除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审核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 (二)符合我国国家发展战略和国际航线总体规划; (三)对于航权开放的国家或航线,民航局根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制定目录,目录内的航线不限定指定承运人、运营航线、运营班次及运力安排。对于其他航线,在符合有关航权安排的前提下,当某条国际航线年均客座率达到75%以上,并且已飞公司不能增加运力时,可增加新的指定。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接收该申请材料时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第七条 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民航局应当公开国际航线航权分配原则,并公示申请人申请开通国际航线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日。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由民航局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民航局作出的准予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九条 空运企业需要调整或补充航班计划的,按照民航局有关国际航权和航班管理办法办理。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后,应当于国际航线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开通航线,并自开航之日起连续正常运营不少于三个月。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航的,可向民航局申请延长,延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后仍不能开航的,自延期期满之日起该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失效,民航局将依法予以注销。第十一条 空运企业应当主动归还不能完全使用的航权。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应当在计划暂停之日三十日前、或终止之日六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除外。
二、国航乘飞机托运行李规定
1.国际航班行李箱只要不超过规定的重量和体积就可以带上飞机。2.托运行李限额: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为40×60×100厘米。3.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4.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5.随身携带行李限额:乘坐国际航班时手提行李总重量不要超过7公斤,每件行李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6.乘坐美加航线的旅客只能随身携带一件手提行李。坐飞机行李限重是多少10千克。带上飞机的行李重量是最多不超过10千克。每位在国内乘坐飞机的旅客限带一件重量不能超过10kg的手提行李,以及一件重量限制在5kg的个人物品。坐飞机行李超重的相关规定:超过限重的部分按机票价格的比例收费,国内航班的每公斤逾重行李价格是以超出免费行李额的部分按经济舱全价票的1.5%来收取的,金额以元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每件行李长、宽、高不得超过100厘米、60厘米、40厘米。安检现场有供旅客测试手提行李大小的行李筐,如果旅客的行李可以放入该标准筐,则该件行李可以随身携带,否则需要托运。法律依据:《托运行李一般规定》三、托运行李限额每件托运行李不得低于2千克。每件托运行李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45千克。国际运输的每件托运行李重量一般不超过32千克,如超过32千克,但不超过45千克的行李必须符合达到机场和续程承运人的有关规定。每件托运行李的长、宽、高三边之和不得超过203厘米,不得小于60厘米。法律依据:《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三十条旅客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禁止运输物品,不得违规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限制运输物品。民航禁止运输物品、限制运输物品的具体内容由民航局制定并发布。第三十八条旅客的托运行李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托运行李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实施开箱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归属,但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旅客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三、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航空权益,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秩序地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输(以下简称国际航班)。第三条 申请国际航班经营范围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内航空运输,年旅客运输量达到150万人次或1亿5千万吨公里; 2.具有良好的飞行安全记录; 3.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 4.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5.有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及有关手册; 6.增加必要的资产,足以承担国际航班经营中的民事责任。亏损的空运企业不能申请经营国际航班; 7.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条第五项所称有关手册系指:飞行手册、航务手册、飞机载重平衡手册、飞机最低设备清单、飞行紧急处置手册、国际客货运输手册、安全保卫手册以及其它必要的手册。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空运企业,在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申请经营国际航班时,应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资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变更该空运企业的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该空运企业持变更后的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到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申请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许可。第五条 申请经营某一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2.最近三年内的经营情况及证明材料; 3.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的资料; 4.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飞行人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人员、商务运输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或证明文件,以及必要的资料; 5.增加资产之有效证明; 6.投保飞机机身险、机身战争险和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证明文件; 7.可行性研究报告; 8.经营该国际航线的业务计划、拟飞行航路和班期时刻表,以及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国际机场和备降国际机场的资料; 9.其他必要的资料。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申请人的申请,除按本规定有关规定审核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1.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 2.符合我国国际航线总体规划和国家全局利益,有利于促进合理竞争; 3.若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允许多家公司经营两国之间的航线,只有在旅客年流量超过10万人次,中国空运企业每周航班达五班,年平均客座率超过68%或每周航班达四班,年平均客座率超过80%的,方可允许第二家中国空运企业加入该国际航线经营; 4.申请人在所申请的国际航线上通航所使用的国际机场具备其通航所用机型相适应的条件和具备国际标准的保安措施。第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举行论证会,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会应由申请人和与申请人有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空运企业、机场等派出的代表参加。申请人应在论证会上阐述申请理由和答辩。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六个月内或论证会后三个月内对申请作出决定。第九条 申请人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后,应按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的条件和日期开航,开航日期一般应在国际航线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实施。第十条 申请人因本身原因不能按期开航的,可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申请延长,延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经批准,三个月内仍不能开航的,其相应的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即行失效。第十一条 开航前,该空运企业应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规定提交国际航线经停各站的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维修许可证和维修协议。第十二条 空运企业欲暂停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应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停经营该国际航线。暂停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第十三条 空运企业因本身原因超过批准的暂停期限,其相应的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即行失效。第十四条 空运企业可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申请终止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此项申请应于终止经营之日六个月前提出。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空运企业不得终止该国际航线的经营。
四、国航乘飞机托运行李规定
1、尺寸
普通托运行李尺寸:每件普通托运行李的长、宽、高三边之和:大于或等于60厘米(24英寸),小于或等于158厘米(62英寸包括滑轮和把手)。
每件行李大于158厘米(62英寸),小于或等于203厘米(80英寸包括滑轮和把手),须另行支付超限行李费用。
2、重量
豪华头等舱、头等舱、公务舱每件行李重量须大于等于2千克(4磅),且小于等于32千克(70磅)。 悦享经济舱、超级经济舱、经济舱每件行李重量须大于等于2千克(4磅),且小于等于23千克(50磅)。
每件行李重量大于23千克(50磅),且小于等于32千克(70磅)的,须另行支付超限行李费用。 所有舱位旅客托运超过32千克(70磅)的普通托运行李,均须分成两件托运行李。
3、件数
托运行李件数限制:每位旅客托运行李数量没有数量限制(含普通行李和特殊行李)。
每位旅客如需托运客票填开免费行李额、会员权益之外的第七件及以上额外付费行李(含普通行李、特殊行李、预付费行李),须提前向国航营业部/航站申请,在航班载量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允许托运。
扩展资料:
旅行期间可以免费自行携带零星小件物品乘机。航空公司对体积及重量有限制。每人可携带一件物品,每件的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重量不超过5公斤。头等舱旅客可以携带两件五公斤。打火机、液体、刀具等不得作为随身携带物品带上飞机。
飞机托运就是在登机前将自己的行李在值机柜台办理托运,行李就放在飞机的货舱里。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为40×60×100厘米。
不允许在托运行李中夹带锂电池,只可以随身携带个人自用的内含锂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消费用电子装置(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和便携式摄像机等)。对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并且仅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备用电池每人限带2个。
参考资料来源: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国际航空运输条例(国际航空运输条例实施时间)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国际航空运输条例(国际航空运输条例实施时间)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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